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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行业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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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对该行业的管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主要对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产品进行质量监督管理,1995年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系统建设管理为主,现阶段发展到对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行业发展的规划、引导和规范。该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至今已形成了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证中心、检测中心等管理、服务机构和一系列法规、标准组成的一整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迄今为止,已经有二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有关的立法,其中除广东省、贵州省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规以外,其余都是地方政府规章。但是上述地方立法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管理模式比较混乱,各地各行其是、各自为政;二是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缺少明晰化,市场运行的成本太大,企业不堪重负;三是无全国统一的行业法规,各地画地为牢、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少一部全国性的统一立法。特别是,我国已经成功加入WTO,政府职能与执法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加大了依法行政的力度,以及前不久《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更是加剧了制定一部统一的全国性立法的紧迫性。

  一、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已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并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因此制定全国性的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业法规非常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1.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业管理条例》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推进报警服务业执法工作改革的迫切需要

  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公安机关对安防报警服务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前置性行政审批的方式来实现的,在工作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和事后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原有的二十二个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所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绝大部分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抵触而废止,造成了对该行业管理的法律真空,无法可依的问题十分突出,已建的百万个系统和正在建设的系统的监督管理得不到有效的支持和保障,管理工作的无法可依和系统建设的混乱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去年,国务院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执政为民,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为适应形势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需要尽快立法以填补对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行业管理的法律真空,建立和完善在保留必要前置审批的基础上注重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管理工作模式,进一步促进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业执法方式和执法观念的转变,推进和规范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行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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