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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立法 不能再以散步的速度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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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控‘灰鸽子’,可以上网抓‘肉鸡’卖钱。”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业盗号人员告诉记者,自己最新网罗了一批“灰鸽子”变种,借壳免费电影网站,植入恶意软件。有网民浏览网页,木马病毒就秘密潜入,将用户电脑变成“肉鸡”。“肉鸡”上的QQ号、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都可以贩卖赚钱。

业内人士称,没有任何基础的人都可以从我国1.37亿这一庞大的网络用户群中,轻松捕获那些疏于防范的用户,并将其变为自己的“肉鸡”。

金山公司专家告诉记者,“灰鸽子”背后,也逐渐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第一是出售“灰鸽子”。第二是卖“灰鸽子”教程,以教授使用“灰鸽子”得利。第三是批量出售被“灰鸽子”感染的电脑。第四是出售相关个人信息。

专家认为,这种产业链的形成远比病毒攻击本身更糟糕。现在,攻击者已经开始聚集在一些网络市场上,在那里,他们就密码以及其他收集到的信息进行交易。

这样的境况,使得网民们的心理安全感正在一点点被击溃。最明显的一个表现是,方便快捷的网上银行在普及中受阻。记者随机作了调查,几乎所有受访者都表示不能完全放心使用网上银行。

然而更严峻的情况是,对于“灰鸽子”这种远程监控木马,国内目前尚未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无论刑法还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只是对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即“病毒”进行了规定并制定了罚则;而“灰鸽子”木马并非病毒,不破坏电脑设备和通信设施,只是悄悄潜入电脑里进而窃取个人信息,电脑系统还是正常运行,要对这样的行为进行界定,无疑就成了法律上的难题。

“应该修改刑法中计算机病毒的定义!”由此,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德良向记者表示,虽然刑法第286条涉及了计算机病毒,然而计算机病毒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依据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技术概念,未能揭示“病毒”的本质,就会出现没法适用刑法条文的局限,所以准确的定义应该具备违反终端用户的意志、强行安装或者运行于终端用户的设备上、可能会对终端用户权益造成侵犯这三个特征。这样一来,不管是“灰鸽子”,还是日后出现的其他黑客程序,在法律适用上就都迎刃而解了。

“流氓软件”沸反盈天

“流氓软件”在过去一年的兴盛,让心力交瘁的网民“雪上加霜”。几乎每个网民,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这种能强行安装、劫持浏览器、自动弹出广告页、收集私人信息的“讨人厌”的插件危害。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统计,我国共有超过130种“流氓软件”通过互联网传播。这一年也因此被业内称为“流氓软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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